第十七条

有效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组织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