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组织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