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四)公司减资;(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