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