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施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市、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