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扬尘管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