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扬尘管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