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锅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