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锅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