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并提出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