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二十六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等指标及产权归属、无偿移交等事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的义务。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