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全民健身设施。
(一)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国家机关内部的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确或者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捐赠的体育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