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公共体育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在村、社区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