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的,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调整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