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有效组织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二)从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赌博活动;(三)制造噪声、阻碍交通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