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工前或者工间操等体育锻炼,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本单位人员提供健身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定期举办单项体育比赛、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监测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