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