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八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的,由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