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公示第四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主动公示下列内容:(一)权责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承办机构;(三)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内容;(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