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权责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内容;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