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