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