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社会满意度测评。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平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第五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