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