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场所,应当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