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除尘清洁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清洁活动,解决庭院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校园区、办公场地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绿化带等积尘问题。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