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部门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