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毁防雷装置。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