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三条有效用于雷电工程的雷电防护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并接受当地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