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发生紧急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