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浑江区、江源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各县(市)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