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