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