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制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时,可以提出法规案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