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优化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