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附 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