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监督保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