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