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