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