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市场主体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收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禁止金融机构向市场主体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顾问费、咨询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