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九条有效对新造幼林地以及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坡地,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地区等需要进行封山育林的地方,要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明令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四至、面积、封山时间和封育类型。封山育林的类型,要因地制宜,既要积极恢复植被,又要考虑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分别采取全封、半封和轮封等措施。国有山林委托集体或个人封育管护的,其收益按委托合同分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