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乡新建或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有绿化设计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在组织生产的同时或生产作业结束后,要恢复植被并搞好造林绿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