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沙丘、沙滩、洼地等尚未利用的宜林地,全部或部分划作自留山,由农民进行植树造林。自留山划定后,其使用者必须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任务。逾期未植树造林的,要征收土地荒芜费并收回自留山。自留山禁止种地、出租、买卖或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用地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