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严禁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破坏柳条和其他毁林行为。

严禁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林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林业标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