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在完成培育森林、木材生产和综合利用等林业生产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