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安全事故,应当由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