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已修改苗圃、园林花场生产培育的种苗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