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