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第三十六条有效监管场所医疗机构或者承担监管场所医疗职责的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监管场所内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抗病毒治疗;及时将解除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有关信息告知监管场所所在地和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