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