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做好外国留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