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挪用应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应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