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条已修改业主转让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应当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交同级财政纳入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